【扫黑除恶】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当庭宣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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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2日,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审理,未央区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胡晓静出庭支持公诉。未央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李社武担任审判长,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媒体记者旁听庭审。
案情介绍
自2017年5月份,被告人任某纠集相某鹏、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,在广西柳州实施“套路货”犯罪。任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约定借款金额、利息以及违约金等方面事宜,相某鹏、相某主要负责对被害人的家庭情况、实际居住地和主要工作地的审核(统称:家访)以及放款后的催收等事宜。自此,恶势力犯罪集团正式形成。
2017年底,三人来到西安市未央区,以“奔腾财富”公司名义继续实施“套路贷”犯罪,并吸收夏某入伙由其负责寻找被害人,四人分工明确,组织成员固定。
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放款时均要求被害人签订制式借款合同,要求被害人在一周内归还部分本金作为诚信金。同时与被害人签订租金金额大于借款金额的房屋租赁合同,以此方式诈骗勒索多人,造成被害人承受了远大于实际到手金额的欠款,导致被害人有家不能回、妻离子散等严重后果。
扫黑除恶 铁拳治乱
未央区检察院认为,该恶势力犯罪集团,以被告人任某为首要分子,相某鹏、相某、夏某为重要成员,采取威胁、滋扰等手段,有组织地进行了敲诈勒索、诈骗等犯罪活动,严重侵害了被害人人身及财产安全。其中被告人任某、相某鹏、相某、夏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、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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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结果
经过近七个小时的庭审,未央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,以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,并处罚金2.5万元,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3年又2个月至6年又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1万元至2.5万不等的罚金。
来源:第四检察部、政治部
编辑:桃子
校对:亦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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